2024/12/09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依制度“管权、管事、 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 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保值增值,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 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抵押、担保、 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和另设小金库。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严禁违法违规收取农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物。
集体收入现金必须使用税票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村集体收入。
村集体5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收入必须分别在当日、3日内缴入银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及生产经营成本、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激励奖励等。严禁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八条 按照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干部报酬标准、发放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文为依据。严禁违反规定临时新增或聘用人员,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
第九条 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各地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第十条 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规定。严格村办食堂 规范管理,确需开设村办食堂须明确用餐标准、用餐人员范围、 年度预算总额等,每年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监事会会议研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 街道)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限额订阅报刊,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根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和经济状况,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原则上每月报账1次,可根据需要缩短报账周期,但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村级财务收支联审联签制度,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外,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各项日常开支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 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数额较大的支出,由村理事会(或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数额特别大的支出,须经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后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特别大的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制定,并报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推行无现金支付管理,实现支付“非现金”。探索建立村级公务卡制度,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印刷费、 维修费等日常小额支出项目可以使用村级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提供原始凭证;能够取得国家财税部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开支项目,不管金额大小,一律凭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入账。
第十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与内部农户往来欠款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债权或欠款对象,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实行免、减、缓。
核销债权债务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由乡(镇、街道)“三资” 代理中心审查,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核销,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核销。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举债需经事前评估、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等程序。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开展各类达标活动,不得举债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津补贴,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高息借债。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 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森林、草地、果园、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按类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录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资产资源管理模块中统一管理,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资产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清查时,应结合年度会计结算、台账,对各类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查验、核对,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度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脱贫攻坚、政府投资无偿转入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
村庄搬迁撤并、村级建制调整的,不得随意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村级5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和30万元以上劳务工程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承包方确定后,应及时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工程建成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实施。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资产资源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数额较大的资产资源具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购置、租赁、承包、转让及资源的租赁、承包,应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是出售、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对象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属于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且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方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及时登记录入并更新资产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或转让价值较小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可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或承包、租赁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合同协议,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实行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各级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须做好台账及相关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赣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赣市农粮管〔2018〕7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依托经济发展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等开展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业务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资金核算,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等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强化分级监管、预警监督、定期调度、适时查询、问题反馈等功能。
组织、行政审批、审计、社会工作、司法行政、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教育、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制度;
(二)负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专题会议,通报“三资”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三)监督村账乡代理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运营、使用,负责配备好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督促规范开展代理会计核算;
(四)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监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
(五)负责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交易,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入股等事项;
(六)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报酬、补贴、养老保险等,审核村级新任报账员资格条件;
(七)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工作;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保障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街道)应设立由乡(镇、街道)分管“三资”管理工作领导为主任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代理中心),确保2名以上财会人员(具体人员数量根据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和业务量大小确定)作为代理会计,负责村级集体“三资”代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三资”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代理协议与村级组织换届同步,五年一签。
鼓励县乡两级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机构应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和会计监督职责。
(一)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审核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对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于每月15日前完成审核、记账,将装订的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分送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
(四)为代理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五)推行村级无现金支付制度,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入账报账业务;
(六)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求,及时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登记台账;
(七)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交易等备案材料;
(八)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的管理和微机维护,推行村级财务电算化核算和“线上审批”,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
(九)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三资”公开信息;
(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十一)推动离任代理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代理会计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十二)配合上级指导部门、执法机关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事项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职责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总责,理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负总责,监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可以下设民主理财小组。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报账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报账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五)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本办法“三重一大”事项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四议两公开”指党组织提议、“两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两会”指村党组织会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管”,设置报账员。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报账员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确定,可由理事会组成人员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来利国际w66,。报账员更换应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
(二)每月10日前按规定预审原始收支凭证,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并汇总银行对账单及各类凭证,及时上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报送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审核、记账;
(三)推广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推行线上审批,根据具体财务事项,收集发票、合同、银行支付回单、采购(交易)清单等原始单据,并上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形成电子凭证;
(四)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款项的收取,按收支两条线及时存款、转款,严禁坐收坐支,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六)报账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存入财务工作档案;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任;
市、县、乡、村四级必须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强化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网络平台的推广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具有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在线审批、银村直联、预警监督、阳光公开、经营性收入统计上报、清查统计、数智驾驶舱等功能。
一、强化线. 各地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确保村级财务核算全部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进行。
2.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账务处理的同时,同步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上传原始凭证、 票据、合同等相关附件。
3. 村报账员上传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原始票证等凭证,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线上审核后,乡(镇、 街道)代理中心线上审核,完成银行付款。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操作流程。
4. 村级报账员在收集好原始凭证后,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发出资金支出审核申请,扫描上传相关附件凭证,按照网上审批流程依次审核。对网上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给村报账员补充相关材料或作不予报销处理。
1. 推进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清产核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
2.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交易等信息应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并上传合同、票据等附件。
1. 各地必须明确专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预警情况进行处置,实行常态化管理、程序化反馈。
2. 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发现预警信息,应及时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对于涉及违规违纪等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纪委处置。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进行“ 四议两公开 ”,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2. 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变卖处理。
1. 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建账套、独立收支,独立设置银行账户。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主要针对与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相关的财务活动,对发生的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独立核算,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制度,公开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行、强农惠农资金、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2.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1次,年度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成员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年终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三资”状况。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同股同利,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分红等。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
4.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分红等顺序制定,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议、 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审核同意后实施。
5. 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建设用地收益、捐助赞助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光伏发电、扶贫车间等扶贫(衔接) 项目资产受益,在“十四五”过渡期间,仅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事项。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优先用于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不得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
6. 本年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红,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 以丰补欠”。
7. 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 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及财会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
档案包括财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合同、所属企业管理运营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等,其中财务档案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会计账薄、凭证、会计报表、“ 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财务公开资料、审计报告等。
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要保持一致、同时归档,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数据丢失。
档案要存放有序、方便查阅,注意防火、防盗、防蛀、防潮, 确保安全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收集整理包括文书类、 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照片类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应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报表、登记簿、移交清册等资料;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未正确履职造成农村集体 “三资 ”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来利国际w66,,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 ”代理中心不健全、 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 岗位职责不明确、信息化管理推行不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挪用、挤占、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混乱或相关人员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资”代理中心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 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网络平台监管缺失或效率低下,没有及时处理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网络平台预警信息或者处置不力的。
4. 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工作指导不力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公款私存、虚假列支、多报少支的。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资产资源清查不细致、资产资源处置不合规、价值评估不真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家底不清、情况不明的。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套取、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明显违背合同法、显失公平、暗箱操作,在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和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垄断包”“人情包”的。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8. 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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